磐安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磐安县隶属于浙江省金华市,位于浙江省中部(浙江地理中心所在地,有“浙江之心”之称),与东阳、新昌、仙居、天台等市县接壤。距离 杭州、温州、宁波均在2小时以内,属长三角南翼经济区及浙中城市群经济区范围。总面积1196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20.9万人口。磐安县在抗战烽火中的1939年设县。1958年,全境并入东阳县。1983年,恢复磐安县。磐安旅游资源丰富,是江南最大的孔氏聚居地,拥有玉山古茶场和榉溪孔氏家庙两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唯一药用植物国家自然保护区—大盘山自然保护区,国家4A级景区的百丈潭和夹溪十八涡,生态双峰漂流,以及云山省级旅游度假区。磐安素有“群山之祖,诸水之源”之称,是钱塘江、瓯江、灵江和曹娥江四大水系的主要发源地。磐安又被誉为“浙中盆景、天然氧吧”。全县森林覆盖率75.4%,境内有南方红豆杉、香果树等国家珍稀保护植物和金钱豹、黑麂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磐安还是著名的中国药材之乡、中国香菇之乡、中国生态龙井之乡、中国名茶之乡、中国茶文化之乡、中国香榧之乡、中国舞龙发源地、国家生态县。磐安钟灵毓秀、人杰地灵。自唐会昌以来,有武状元1人,武进士6人,文进士70人。萧统曾隐居大盘山,潜心编撰《文选》。陆游在磐安留下了“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千古绝唱。南宋地理总志《舆地纪胜》的作者王象之、清乾隆年间江南七才子之首叶蓁、民国时期第一任航天总署署长张浩、中国科学院院士潘建伟等等都是磐安人。